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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指南 | |
发布时间:2023-03-03 08:19:57 | 浏览次数: | |
历年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 2017年0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启动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关于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51号 2018年12月 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18〕1484号 2019年2月,七部门印发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100个) 2020年9月, 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20〕1360号 (100个) 2021年3月,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21〕250号 202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 2021年3月23日印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方式,分两年安排,单个示范园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第一年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第二年安排与否、安排规模将视第一年项目建设成效、相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指标动态监测和综合打分等方式,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统筹确定。 202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21〕900号 2022年11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2022年12月 “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申报服务 1.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 2.申报主体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申报创建,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项目应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 3.激励政策 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方式,分两年安排。单个示范围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第一年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第二年安排与否、安排规模将视第一年项目建设成效、相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指标动态监测和综合打分等方式,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统筹确定。 4. 申报类型 以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产城融合、多业态复合这六种类型为主。 5.项目要求 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区域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申报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 (2)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 (3)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对区域内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的具体创建条件。 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名额要求申报本地区示范园创建单位。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 5000亿元的省(区)每年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含上年未通过认定但保留创建资格的示范园,下同),其他省(区)不超过 3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各地区申报创建单位应适度向贫困县、“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6.申报程序 (1)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示范园创建牵头单位编制示范园创建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2)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宙,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宙核后公布创建名单。 7、申报示范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编写示范园创建申报书 (2)编写示范园实施方案 (3)其他佐证资料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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